苏州发生了这样的一起纠纷,商铺业主因资金周转需要出售了商铺,又租下商铺继续经营,但双方因租期起算点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。原业主认为,未正式过户之前的两个月商铺仍是他的,所以没必要为使用自己的商铺而向他人支付租金,这种情况下到底能否“自租自屋”?
王某在昆山闹市区拥有一处商铺并自己经营。2010年4月,因资金周转的需要,他将此商铺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。因为商铺的生意不错,王某希望继续经营,张某也表示同意。于是,双方在订立商铺买卖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,约定张某将此商铺返租给王某,并约定第一年的租金从购房款中抵扣,租赁合同对租期的起算点没有明确约定。但事后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,约定第二年的租金从2011年4月起算至2012年4月。因王某还欠该商铺的银行贷款,影响了过户手续的办理。为促成交易,张某借给王某10余万元,帮助王某还清了贷款。
2010年6月,商铺过户到张某名下。一年后,王某决定不再续租此商铺。对于租金,王某认为,既然商铺直到6月才过户,那么2010年4月到6月间,商铺仍属他所有,他没有必要为使用自己的房产而向别人支付租金。王某据此要求张某退还这两个月的租金9000元。但张某则认为,他和王某的租赁合同与商铺买卖合同是同时签署、同时生效的,租期应当从2010年4月起算。王某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两个月租金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诉讼请求。
王某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苏州中院。王某坚持认为,从2010年4月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到同年6月商铺过户给张某期间,他仍是商铺的所有人,若要他付这两个月的租金,就是“自租自屋”,是不合理的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。判决认为,根据物权法,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时间点确实是以过户为准。2010年4月到6月,商铺的所有权确属王某无疑。但所有权之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四大权能是可以分开行使的。王某在这两个月期间,对商铺直接占有和使用,同时通过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,约定租金抵扣房款将商铺受益权让渡张某,是合法有效的。租赁关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,租期的起算点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。本案中,尽管双方最初达成的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租期,但是根据补充协议对第二年租期的约定,可以推断第一年的租期是从2010年4月开始计算,这也是符合双方同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本意。
承办法官介绍,商铺租赁是典型的商业租赁,商铺转租和返租等情形经常发生。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来看,王某出售商铺后再返租回来,是为了能在原地继续经营,“自租自屋”其实是符合王某利益的。